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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簡字第1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林昶燁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楊仁健
被告
陳佑霖即進隆精密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76,4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76,48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8年8月27日、109年7月2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50萬元。第一筆借款約定利息為:自撥款日起,按年率2.1%計算,上開借款利率前二年係按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0.985%機動計息,第三年起則係加1.285%機動計息。第二筆借款約定利息為:自撥款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年率1.0%計算,上開借 款利率係按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0.5%機動計 息,上開基準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基準利率減上開利率計算,自110年3月28日至契約日止,以年利 率1.78%計算,上開利率係按本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 利率加0.935%機動計息,上開基準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基準利率個別加碼上開利率計算。另二筆借款均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雖就上開二筆債務為延 長借款期限並申請分期攤還,惟就系爭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11年7月22日止,依約定借款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476,48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增補約據、申請書、利率資料查詢單、主張到期函、放款全部查詢單及催收呆帳查詢單為證(本院卷第13至41頁)。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准許宣告假執行、免為假執行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率 (週年利率) 計息起訖期間 (民國) 違約金 (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期間 (民國) 5,088元 2.5350% 自111年8月27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2.6600%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 0.2660% 自111年9月27日至 111年12月18日止  2.7850%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1年12月19日止 0.2785%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1年12月19日  3.7850% 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3785% 自111年12月20起至112年3月26日    0.7570% 自11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04,800元 2.5350% 自111年7月27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0.2535% 自111年8月27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2.6600%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 0.2660%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  2.7850%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1年12月19日止 0.2785%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1年12月19日止  3.7850% 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3785% 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112年2月26日止    0.7570% 自112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66,593元 2.1850% 自111年7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0.2185% 自111年8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5日止  2.3100%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 0.2310% 自111年9月26日起至111年12月18日止  2.4350%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1年12月19日止 0.2435% 自111年12月19日起至111年12月19日止  3.4350% 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0.3435% 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112年2月21日止    0.6870% 自112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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