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35號
- 原告
- 蕭仲海
- 訴訟代理人
- 黃韡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龔柏霖律師
- 被告
- 洪弘耀
- 被告
- 萬隆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誓彬
- 被告
- 昌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娟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魏薇律師
呂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事實及理由欄第6頁第31行關於「1,518,017元」之記載,均更正為「1,428,53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112年度岡簡字第35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