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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3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林昶燁

原告
蕭仲海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龔柏霖律師
被告
洪弘耀
被告
萬隆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誓彬
被告
昌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魏薇律師

呂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事實及理由欄第6頁第31行關於「1,518,017元」之記載,均更正為「1,428,53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112年度岡簡字第35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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