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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3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林昶燁

上訴人
即被告
萬隆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誓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仲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428,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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