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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47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林昶燁

原 告
吳孟芳
訴訟代理人
黃芳模
陳富勇律師
被 告
陳世昌
華發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泓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4,029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14,029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112年度岡簡字第478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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