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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38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薛博仁

原告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訴訟代理人
鍾易軒
訴訟代理人
蔡淯修
被告
王建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捌仟參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橙楓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橙楓公司)訂購行動電話,分期總價新臺幣(下同)37,656元,並簽訂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同意橙楓公司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被告應自民國110年1月3日起至111年6月3日止,共分18期,以每月為1期,每期應繳納2,092元,若未按期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付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未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8,368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屢經原告催繳,均不獲置理。為此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368元,及自111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61頁)。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提出書狀陳明:被告確實有分期方式購買手機,期分18期,每期應付2,092元,期間共繳納13期(含滯納金),因於111年2月失業後無力繳納而無力償還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分期付款約定書、繳款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本件分期付款約定書第9點固約定:申請人如有延遲付款……之情事之一者,平台服務商及其指定人或帳款收買人除得依法律或契約約定行使權利外,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應即清償等語。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是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約定書第9點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被告自111年3月3日起至111年6月3日止,遲付之金額共8,368元(計算式:2,092元×4期=8,368元),而達總價款5分之1(計算式:37,656元×1/5=7,531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故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全部買賣價款8,368元,即屬有據。又依上開約定書第7點約定:申請人未按期支付期付款之任一期逾期繳款時,應自逾期之日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付遲延利息及每期滯納金300元等語。是被告於111年6月3日前所積欠之款項,尚未達總價款1/5,則原告自111年3月4日起至111年6月3日間,原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期之應繳分期價款,於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故原告依上開約定書第7點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相當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利息計算表
期數  應付款項 計息期間(民國) 年息 15 2,092元 自111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6 2,092元 自111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7 2,092元 自111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8 2,092元 自111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8,3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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