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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小字第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林昶燁

  • 原告
    湯淯騰
  • 被告
    酷魔數位創意有限公司法人捷放娛樂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小字第656號 原 告 湯淯騰 被 告 酷魔數位創意有限公司 捷放娛樂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第20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主張受詐騙而於民國111年12月10日購買Gash點數匯入Gotosky交友軟體,經查系爭點數均流向被告並轉出,故依民法第179條、第184條之規定求被告返還等情。惟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新北市新莊區,原告亦未表明本件有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 條規定或合意由本院管轄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0條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另基於調查事證及被告應訴便利之考量,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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