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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338號

給付延滯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薛博仁

上訴人
即被告
富及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阿蘇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延滯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12日112年度岡簡字第3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應以其所受敗訴判決部分核算其上訴利益,是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7,7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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