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簡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榮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方瑞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37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瑞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泓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