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376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林昶燁

上訴人
即被告
榮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瑞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泓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