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簡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吳孟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478號 原 告 吳孟芳 訴訟代理人 黃芳模 陳富勇律師 被 告 陳世昌 華發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泓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4,029元,及自民 國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14,029元,及 自民國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112年度岡簡字第478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