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478號
- 原 告
- 吳孟芳
- 訴訟代理人
- 黃芳模
- 陳富勇律師
- 被 告
- 陳世昌
- 華發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璋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廖泓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4,029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14,029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112年度岡簡字第478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