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簡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林昶燁
- 被告蘇坤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52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坤榮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蘇坤宗 蘇朱月鴻 蘇坤志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43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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