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522號
- 原告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〇五廠
- 法定代理人
- 潘煥亞
- 訴訟代理人
- 周孟狄
- 訴訟代理人
- 葉彥廷
- 訴訟代理人
- 張聰文
- 被告
- 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蘇志霖
-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蘇庄三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正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由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2月2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岡簡字第52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正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2月2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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