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522號

給付不正利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林昶燁

原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〇五廠
法定代理人
潘煥亞
訴訟代理人
周孟狄
訴訟代理人
葉彥廷
訴訟代理人
張聰文
被告
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蘇志霖
設高雄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蘇庄三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正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由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2月2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