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補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林揚奇
- 法定代理人蔡昌洲、蔡昌憲
- 原告允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皇泰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22號 原 告 允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昌洲 原 告 皇泰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昌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薛秀里即發興冷凍水產批發實業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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