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補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扣押之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尚順畜牧場、謝文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378號 原 告 尚順畜牧場 法定代理人 謝文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農恆畜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扣押之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