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補字第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蕭睿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補字第412號 原 告 蕭睿圻 上列原告與被告寬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