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司補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4 日

聲請人
聖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峰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相對人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未據繳納調解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326,4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司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