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22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蘇欽德
- 訴訟代理人
- 林小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蘇陳美雲(兼蘇欽亮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蘇馥瑾(即蘇欽亮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蘇宥慈(即蘇欽亮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蘇雅容(即蘇欽亮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麗珠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陳美雲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耘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蘇欽章
- 被告
- 蘇楊秀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龍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8,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