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274號
- 原告
- 李侯麗珠
- 被告
- 高亦欣(即鄧君豪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日命甲○○為被告乙○○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之裁定廢棄。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下列理由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裁定命甲○○為被告乙○○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然甲○○已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經同院於113年12月19日准予備查,有同院公告在卷可查。是甲○○既已非被告之繼承人,本院命其承受訴訟,自有不當,應由本院依職權廢棄原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若已無人繼承,則應自行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應提出蓋有該院收狀章之聲請狀影本到院,或提出乙○○之遺產管理人姓名、可受送達處所,以利判決送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