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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簡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楊博欽
  • 法定代理人
    黃名仕

  • 上訴人
    開源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34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開源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名仕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杜元坤 訴訟代理人 林偉誠 馬蘊淇 陳鵬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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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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