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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49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薛博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漢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發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0日113年度岡簡字第4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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