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36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林昶燁

原告
萬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道
訴訟代理人
宋家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進旺工業有限公司、HAKUTA ATSUSHI (周法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226,100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