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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油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林昶燁

  • 當事人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300號 原 告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久井路科加油站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油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興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430,857元, 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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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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