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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楊博欽
  • 法定代理人
    程學日

  • 原告
    程詩涵百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16號 原 告 程詩涵 百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程學日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銘軒、明一消防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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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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