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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司補字第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聲請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米秀商場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9,794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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