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司補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以諾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米秀商場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9,794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岡司補字第10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米秀商場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9,794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司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