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520號
- 原告
-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漢凌
- 訴訟代理人
- 葉特琾
- 被告
- 統安定交通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秉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