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小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楊博欽
- 法定代理人蔡漢凌、王秉學
-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統安定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52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被 告 統安定交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秉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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