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簡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蔡國清、聲寶股份有限公司、陳盛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208號 原 告 蔡國清 被 告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00地號土地於民國64年5月20日設定登記之最高限額新台幣20 萬元抵押權,予以塗銷。」之記載,更正為「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42建號建物於民國64年5 月20日設定登記之最高限額新台幣20萬元抵押權,予以塗銷。」。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1頁第17至18行關於「原告所有坐落高雄 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記載,更正為「原告所有坐落高雄市 ○○區○○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42建號建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所為113年度岡簡字第208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