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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22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楊博欽

上訴人
原告
蘇欽德
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蘇陳美雲(兼蘇欽亮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蘇馥瑾(即蘇欽亮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蘇宥慈(即蘇欽亮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蘇雅容(即蘇欽亮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陳美雲之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耘逸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蘇欽章
被告
蘇楊秀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龍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8,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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