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簡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開源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名仕、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杜元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簡字第345號 原 告 開源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名仕 被 告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杜元坤 訴訟代理人 林偉誠 馬蘊淇 陳鵬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29日委託原告進行AI應用模型開發、驗證等服務,雙方約定報酬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立有訂購單1紙為證(下稱系爭訂購契約)。而原告 於111年10月7日已依約完成服務內容並開始驗收,且於112 年6月20日向被告請款,但被告迄今仍未付款,爰依系爭訂 購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被告有委託原告進行AI應用模型開發、驗證等服務,且雙方約定報酬為20萬元,被告迄今仍未給付等節均不爭執,但原告根本未依系爭訂購契約交付項目並進行驗收完成,自無要求被告先行付款之理等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委託其進行AI應用模型開發、驗證等服務,且雙方約定報酬為20萬元,被告迄今仍未給付等節,有系爭訂購契約附卷可佐(見司促卷第5頁),且為被告所不 爭執(見本院卷第50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先可認定。 ㈡、原告復主張其已完成系爭訂購契約之服務內容並開始驗收,但被告仍拒絕付款等情,則據被告執前詞否認,經查:兩造間之系爭訂購契約第5點已約定:「驗收一次付款90天票期 」等語甚明,此有系爭訂購契約存卷可查(見司促卷第5頁 );又所謂驗收條件乃原告須完成系爭訂購契約之交付項目與查核點,且交付項目包含:「1、AI演算法軟體應用服務 程式之安裝檔案(燒錄於CDROM);2、軟體應用服務程式架構規格書*1;3、安裝說明書*1;4、使用者操作指南文件*1」等部分,亦有系爭訂購契約附卷足稽(見司促卷第5頁) 。因此,引系爭訂購契約觀察,原告欲向被告請求報酬,必當滿足將該約所列之交付項目交予被告,並完成查核點此前提要件,始可為之。然而,原告迄今確如被告所辯,仍未依系爭訂購契約所列內容交付項目予被告一情,為原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50頁),更遑論後續進行查核,故原告既未依約完成系爭訂購契約之請領款項要件,猶仍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報酬20萬元,主張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訂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列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