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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44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薛博仁

原告
馬許水衽
被告
鄧君豪 原籍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1月7日9時30分宣判,茲因被告已於113年10月19日死亡,本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鄧君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具狀代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以利案件進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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