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44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薛博仁

原告
馬許水衽
被告
高亦欣(即鄧君豪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日命甲○○為被告乙○○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之裁定廢棄。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下列理由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裁定命甲○○為被告乙○○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然甲○○已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經同院於113年12月19日准予備查,有同院公告在卷可查。是甲○○既已非被告之繼承人,本院命其承受訴訟,自有不當,應由本院依職權廢棄原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若已無人繼承,則應自行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應提出蓋有該院收狀章之聲請狀影本到院,或提出乙○○之遺產管理人姓名、可受送達處所,逾期不補正,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欠缺當事人能力情事,即逕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