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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500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薛博仁

上訴人
即原告
世界廠房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士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家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12日113年度岡簡字第5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雖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15,000元,然其真意應係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其聲明與第一審判決勝訴金額之差額。是本件上訴利益為252,000元(計算式:315,000-63,000=252,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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