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永崴數位網路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偉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怡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宗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9日113年度岡簡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原告上訴理由狀並未載明上訴聲明,應以其敗訴部分核算其上訴利益。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