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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簡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薛博仁

  • 原告
    永崴數位網路有限公司法人黃偉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崴數位網路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偉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怡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宗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9日113年度 岡簡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原告上訴理由狀並未載明上訴聲明,應以其敗訴部分核算其上訴利益。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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