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林昶燁
  • 法定代理人
    黃名仕

  • 原告
    開源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159號 原 告 開源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名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