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開源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名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159號 原 告 開源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名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