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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薛博仁
  • 法定代理人
    陳檖彬

  • 原告
    高雄小城管理委員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192號 原 告 高雄小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檖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佳茂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 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訴不合程式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6款亦有明定。本件原告所列被告聯友投資有限公司、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藍霆科技有限公司,均未列明其法定代理人,核與前開規定未合。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上開法定代理及程式欠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聯友投資有限公司、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藍霆科技有限公司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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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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