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36號
- 原告
- 萬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宗成道
- 訴訟代理人
- 宋家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進旺工業有限公司、HAKUTA ATSUSHI (周法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226,100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