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漢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33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秉學、統安定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