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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1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楊博欽

原告
程詩涵
原告
百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程學日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銘軒、明一消防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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