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楊博欽

原告
康菊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浩維、賴聖文即紘杰工程行、升鴻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陳浩維、賴聖文即紘杰工程行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27,590元;訴之聲明第2項至第4項各請求被告賴聖文即紘杰工程行、升鴻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給付原告5,527,590元;訴之聲明第5項則為前四項之給付,如有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是被告陳浩維、賴聖文即紘杰工程行與升鴻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間屬不真正連帶債務,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擇一核定為5,527,590元,並徵第一審裁判費55,7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