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岡山簡易庭114年度岡小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楊博欽

  • 當事人
    黃子瑋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小字第459號 原 告 黃子瑋 被 告 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御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1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4日合 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岡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不符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岡山簡易庭114年度岡小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