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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岡小字第61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楊博欽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告
陳佳吟

陳柏翔

陳梓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耀發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零伍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耀發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玖佰伍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合計 1,5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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