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岡小字第632號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祺
- 訴訟代理人
- 郭書妤
- 被告
- 陳盈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