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岡小字第634號
- 原告
-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鈺喬
- 訴訟代理人
- 李妹蘭
- 被告
- 俞佑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