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簡字第84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榮昌土木包工業
- 法定代理人
- 楊長芳
- 訴訟代理人
- 黃子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柯宏彰
- 訴訟代理人
- 謝育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