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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簡字第8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楊博欽

上訴人
被告
榮昌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楊長芳
訴訟代理人
黃子浩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柯宏彰
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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