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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11號

返還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薛博仁

原告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蕎瑀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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