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111號
- 原告
- 程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榮城
原告因給付工程尾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青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