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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111號

給付工程尾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楊博欽

原告
程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榮城

原告因給付工程尾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青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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