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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14年度岡補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楊博欽
  • 法定代理人
    李帆

  • 原告
    鏗富電業有限公司法人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225號 原 告 鏗富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帆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486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357,609元+自民國113年9月1 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7,8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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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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