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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22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楊博欽

原告
鏗富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帆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億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

5,486元(計算式:請求給付之數額357,609元+自民國113年9月1

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

息7,8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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