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4年度岡補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楊博欽
- 法定代理人高永生
- 原告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447號 原 告 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 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道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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