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4年度岡補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薛博仁
- 當事人嘉海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514號 原 告 嘉海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信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子豪即木井健康生活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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