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514號
- 原告
- 嘉海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信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子豪即木井健康生活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岡補字第51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子豪即木井健康生活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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