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566號
- 原告
- 日盛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中平
- 訴訟代理人
- 戴淑玲
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誠宣不動產有限公司、
滙旺不動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