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4年度岡補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楊博欽
- 法定代理人劉源森
- 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603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魯經緯、顏珮君即魯顏春美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 記 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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