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4年度岡司補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鍾永鴻
- 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司補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豐隆、林育如間聲請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與相對人林豐隆、林育如間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定意旨參照),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亦應同此認定。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間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並請求相對人林育如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林豐隆所有,依上開說明,其調解標的價額應就相對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即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準,故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1,323,300元(岡山區大仁段2955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8,000×46=1,288,000元,門 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號之課稅現值為35,300 元,合計1,323,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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